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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男子因倒卖春秋文物被判刑五年

2026-10-10 4751

被告人在河流作业时偶然捞到一件二级文物,却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而私自出售,最终被依法判刑。2011年,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进行采沙时意外发现了一枚铜制编钟,并将其藏匿。2013年3月,他将这枚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。2022年6月,警方依法查获了这一文物,经过鉴定确认其为春秋时期的蝉纹铜甬钟,属于二级文物。

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定,唐某生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,因其倒卖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且情节特别严重,因此依法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及罚金,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30万元并上缴国库。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出现上诉,已生效。最高法院强调,国内的所有文物属于国家,公众在发现文物后应立即报告,保护文物所有权,严禁隐瞒或倒卖行为。此案不仅惩处了犯罪行为,也对文物犯罪形成了警示,传达出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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